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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手提包致人轻微伤应如何定性

来源:射阳田同玉律师网  作者:盐城射阳律师  时间:2014-09-23

  一、基本案情

  某日,张某见王某提一女士提包,独自一人站在路边,遂趁其不备抢夺其提包,并将王某拉倒在地。倒地后王某没有松手,张某遂强拉硬拽,将王某拖出2 米远左右(后经鉴定造成王某左腰部擦伤,系轻微伤),并将手提包的包带拉断后把提包抢到手。包内有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250 元)、现金900 元及价值2000元的购物券。

  二、分歧意见

  关于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理由是:张某乘人不备,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数额为3150元,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理由是:张某在抢夺他人财物时,在他人倒地仍不松手的情况下,强拉硬拽,并拖出2 米远,使用了暴力,并当场抢走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定抢劫罪。

  三、评析意见

  笔者赞成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1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张某见王某独自一人站在路边,手提一女士提包,遂趁其不备抢夺其提包。从中可以看出主观上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乘王某不备,当场直接夺取王某提在手中的手提包,同时抢夺财物的数额为手机250 元、现金900 元、购物券2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3150元,达到抢夺罪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抢夺罪。

  2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抢夺行为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足以压制反抗的暴力。本案中,张某强拉硬拽手提包,将王某拖出2 米远左右,使王某受轻微伤的行为应该这样看:首先,该行为作用点是王某的手提包而不是王某即暴力对向是物不是人。其次张某的这种强拉硬拽的行为达不到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程度,这与驾驶机动车辆抢夺财物,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的方法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5年6 月8 日)第十一条规定:驾驶机动车辆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3 、2000元购物券应计入抢夺数额。债权凭证是否属于财物,如果债权凭证的丧失意味着该凭证记载的财产丧失,则该债权凭证属于财物,本案中价值2000元的购物券当属刑法上的财物。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夺财物的价值为人民币3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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