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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自变卖被查封房产内财物一审被判拘役5个月

来源:射阳田同玉律师网  作者:盐城射阳律师  时间:2014-09-23

  浙江温州一名男子明知自己的房产被法院查封,竟然召集多人撕毁法院封条,拆除房屋内全部物品擅自变卖,导致该房产司法拍卖程序无法正常经行。

  近日 ,鹿城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方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这是温州市首例因非法处置查封财产被问刑的案例。

  方某,男,50岁,温州龙湾人,初中文化,经商。2012年,他以位于温州市区黎明西路的一套房产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260万元。贷款到期后,方某没有偿还。银行便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方某偿还借款本息。判决生效后,方某仍然没有还款,银行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2013年3月8日,温州中院对上述房产予以查封,将相应的执行裁定书送达给方某签收,并在该房产门口张贴了封条、执行裁定书。

  2014年4月12日,方某明知其上述房产已被温州中院查封的情况下,召集多人故意将已张贴温州中院法院封条的防盗门、空调机、木门等室内物品全部拆除予以变卖,导致该处房产司法拍卖程序无法正常经行。

  法院认为,方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故意毁损、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应予惩处。鉴于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是法律制度中的一项临时性强制措施。人民法院通过采取查封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以保证申请人的权利能够实现。从维护国家法律秩序的角度看,查封是一项重要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刑法将破坏查封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有利于确保法律的尊严得以实现。

  方某拖欠金融借款不还,当被权利人起诉到人民法院后,又无视国家法律制度,竟敢将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房产室内物品予以变卖,其行为破坏了国家的司法制度,扰乱了执行程序,情节严重。如果对方某的行为不以罪论处,公民对国家法律的信仰就会落空,法律的尊严地位将会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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