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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判死缓又犯新罪 盗抢之后涉毒伏法

来源:射阳田同玉律师网  作者:盐城射阳律师  时间:2014-09-23

  8月30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运输毒品罪犯陈刚执行了死刑。

  陈刚,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人员。2009年7月21日10时49分许,陈刚携带毒品持成都至北京的T8次旅客列车车票进入成都火车站候车室,安检员发现陈刚的裆部异常鼓胀,并有塑料袋露在腰外,随即报告执勤民警,执勤民警将陈刚带到候车厅公安值班室进行审查,当场从其所穿内裤里查获用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晶体状可疑物7包,共计704.7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净重656.2克,含量为56%,未检出毒品成分的可疑物净重48.5克。

  陈刚曾于1982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8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9年5月脱逃。1992年7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24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假释考验期自2008年11月24日至2011年11月20日止。陈刚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其运输毒品的数量大,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陈刚撤销假释,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犯抢劫罪尚未执行的余刑二年十一个月零二十七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陈刚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终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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